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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0:53:39 GMT -5
环境的法律 最近对《巴西民法典》和《公共记录法》(由 2018 年 12 月 20 日第 13,777 号法律实施)的修改,承认目前在实在法层面上建立了房地产多重所有权,概念化为 共管公寓制度,其中同一财产的每个所有者都拥有一小部分时间,这相当于使用和享有整个财产的专有权利,由所有者轮流行使。 这是对已经在实践中使用的制度的立法认可,特别是在城市房地产市场和旅游市场,仍然被称为分时或分时产权制度。正如所见,立法者更喜欢“房地产多重财产”一词。 无论如何,采用您喜欢的名称,可以肯定的是,该机构具有公寓的法律性质。然而,它的特点是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城市或乡村财产,因为法律并没有排他性地区分,即存在在一定时期内共享财产使用权的公寓业主根据法律条款,这种使用必然是排他性的、完全性的和替代性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法律文凭必须在法律环境中受到好评,因为它解决了个人在关系生活中使用它可能存在的任何问题。此外,可以肯定的是,高等法院已经在法律面前承认了上述机构的存在,并赋予其有效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请参阅部长若昂·奥 WhatsApp 号码 塔维奥·德诺罗尼亚 (João Otávio de Noronha) 报告的 REsp 1.546.165 / SP 的以下摘要: 民事和民事程序。特殊资源。第三方禁运。房地产多产(分时)。真实法律的法律性质。固定时间单位。在特定的年度期间内独家且永久使用。理想的多业主聚会。装饰。不坚持。已知并提供的特殊资源。 1. 古斯塔沃·特佩迪诺 (Gustavo Tepedino) 所教导的分时系统或房地产多重所有权是一种与休闲设施相关的公寓类型,其中房地产(房屋、小木屋、公寓)的经济使用被分配给共同所有者。固定时间单位的所有者,确保每个人在一年中的特定时间内独占和永久使用。 2. 房地产多重所。 有权受到物权原则的极大覆盖,尽管许多人认为它具有强制性,但它与财产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使不是它自己的表达,正如当代学说已经宣布的那样,包括在鉴于物权的典型性和物权克劳斯制度的优势,在不压制意志自主或契约自由的背景下。 3. 在2002年《民法典》的背景下,为机构提供房地产多重所有权并不存在任何障碍,特别是从税收和《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不变性的角度来看。1,225。 4. 现行文凭遵循先前民事法规的规定,不包含任何禁令,也不提及不可能确立新的物权。此外,新制度与物权的属性相协调,物权仅限于经济使用的法律纽带和对财产的直接依附,拥有对财产的理想部分的使用、享有和处置的能力,即使它是由空间和固定时间转移的多个所有者共享的对象。 5. 房地产多重所有权即使没有有效地编入法典,也具有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因此与第 1 条规定的清单中所列的机构相一致。《民法典》第 1,225 条;在第三方禁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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